1. 前置
2. 定义
若没有额外说明,则以下默认ai,bi,f∈R∗
绝对可和:设 f:X→R。若其绝对值构成的非负级数收敛,即:∑x∈X∣f(x)∣=supK⊆X,∣K∣<∞∑x∈K∣f(x)∣<+∞
则称 f 在 X 上是绝对可和的。
一般项的定义对于绝对可和的函数,我们可以将其拆分为正部和负部:正部:f+(x)=max{f(x),0}负部:f−(x)=max{−f(x),0}显然 f+ 和 f− 都是非负函数,且 f=f+−f−。我们定义:
∑x∈Xf(x):=∑x∈Xf+(x)−∑x∈Xf−(x)
绝对可和性保证这个差是良定义的。
广义可和 (Extended Summable):若 ∑x∈Xf+(x) 和 ∑x∈Xf−(x) 中至少有一个是有限的。则:∑x∈Xf(x):=∑x∈Xf+(x)−∑x∈Xf−(x)可能为 +∞ 或 −∞。
2.1. 广义求和定义的兼容性证明 (Consistency Proof)
设 X 为可数集合,f:X→R 为定义在 X 上的实值函数。
对于任何双射 g:N→X,我们定义级数的部分和为 SN=∑n=1Nf(g(n))。
我们要证明:
limN→∞SN=∑x∈Xf(x):=∑x∈Xf+(x)−∑x∈Xf−(x)
2.1.1. 绝对可和情形 (Absolute Summability)
条件: ∑x∈X∣f(x)∣<∞。这意味着 ∑x∈Xf+(x) 与 ∑x∈Xf−(x) 均为有限实数。
证明:
将函数分解为正部和负部 f(x)=f+(x)−f−(x),其中 f+,f−≥0。部分和可表示为:
SN=∑n=1N(f+(g(n))−f−(g(n)))=∑n=1Nf+(g(n))−∑n=1Nf−(g(n))
由于 f+ 和 f− 是非负函数,且其在 X 上的全集和收敛(分别为 L+ 和 L−),对于任何双射 g,非负级数的重排不改变其收敛性:
- limN→∞∑n=1Nf+(g(n))=∑x∈Xf+(x)=L+
- limN→∞∑n=1Nf−(g(n))=∑x∈Xf−(x)=L−
由极限的线性性质(有限实数减法法则):
limN→∞SN=L+−L−=∑x∈Xf+(x)−∑x∈Xf−(x)
Q.E.D.
2.1.2. 广义可和情形 (Generalized Summability)
条件: 假设 ∑x∈Xf+(x)=+∞ 且 ∑x∈Xf−(x)=L<+∞(或反之)。
证明:
由于 f−(x)≥0,对于任何有限子集 {g(1),…,g(N)}⊆X,部分和始终满足:
∑n=1Nf−(g(n))≤∑x∈Xf−(x)=L
代入 SN 的分解式得到下界估计:
SN=∑n=1Nf+(g(n))−∑n=1Nf−(g(n))≥(∑n=1Nf+(g(n)))−L
考察非负部分 f+。由于 g 是双射且 ∑x∈Xf+(x)=+∞,根据非负项级数的性质(其部分和序列单调递增):
limN→∞∑n=1Nf+(g(n))=supK⊂X,∣K∣<∞∑x∈Kf+(x)=+∞
利用扩展实数的运算性质,若 AN→+∞ 且 BN≤L(L 为常数),则:
limN→∞SN≥limN→∞(∑n=1Nf+(g(n))−L)=(+∞)−L=+∞
同理可证 ∑f+<∞,∑f−=∞ 时极限为 −∞。
Q.E.D.
3. 性质
- 若一个函数(或族)是绝对可和的,那么它至多在可数个点上非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