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前置

2. 定义

若没有额外说明,则以下默认

绝对可和:设 。若其绝对值构成的非负级数收敛,即:
则称 上是绝对可和的。

一般项的定义对于绝对可和的函数,我们可以将其拆分为正部和负部:正部:负部:显然 都是非负函数,且 。我们定义:

绝对可和性保证这个差是良定义的。

广义可和 (Extended Summable):若 中至少有一个是有限的。则:可能为

2.1. 广义求和定义的兼容性证明 (Consistency Proof)

为可数集合, 为定义在 上的实值函数。
对于任何双射 ,我们定义级数的部分和为
我们要证明:

2.1.1. 绝对可和情形 (Absolute Summability)

条件: 。这意味着 均为有限实数。

证明:
将函数分解为正部和负部 ,其中 。部分和可表示为:

由于 是非负函数,且其在 上的全集和收敛(分别为 ),对于任何双射 ,非负级数的重排不改变其收敛性:

由极限的线性性质(有限实数减法法则):

Q.E.D.

2.1.2. 广义可和情形 (Generalized Summability)

条件: 假设 (或反之)。

证明:
由于 ,对于任何有限子集 ,部分和始终满足:

代入 的分解式得到下界估计:

考察非负部分 。由于 是双射且 ,根据非负项级数的性质(其部分和序列单调递增):

利用扩展实数的运算性质,若 为常数),则:

同理可证 时极限为

Q.E.D.

3. 性质

  1. 若一个函数(或族)是绝对可和的,那么它至多在可数个点上非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