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置

交换过程

  • 商品监护人与法权关系:商品不能自己去市场,必须由商品所有者(商品监护人)将其带入市场。为了让渡商品,双方必须彼此承认对方是私有者,通过契约形式的法权关系或意志关系来实现交换。这种法权关系的内容由其背后的经济关系本身所决定。
  1. 交换的二重意蕴
    • 个人过程:每一个商品所有者只想让渡自己的商品,换取能够满足自己需要的使用价值。
    • 一般社会的过程:商品所有者同时想把自己的商品作为价值来实现,通过同等价值的其他商品来完成。
  2. 使用价值与价值的对立统一(在交换中)
    • 对商品所有者而言,自己的商品是非使用价值(仅作为交换价值的承担者);对非所有者而言,则是使用价值
    • 商品在能够作为使用价值实现之前,必须先作为价值来实现;而在能够作为价值实现之前,又必须证明自己是能够满足别人需要的使用价值。
  3. 直接产品交换的演进
    • 起源于共同体之间的接触与边缘地带。
    • 随着交换的重复与扩大,使用价值与交换价值进一步分离,交换比例由生产本身决定并被习惯固定。
    • 随着交易范围的扩大,客观上需要一种共同的第三种商品来充当媒介,最终使一般等价形式固定在特定商品(如金银等贵金属)上。
  4. 贵金属适合充当货币材料的自然属性:商品价值的实体是抽象人类劳动,价值量由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作为一般等价物的货币,必须具有时间的若干属性(均匀性,可任意分割、合并),必须能够统一表现不同商品的价值量,因此其材料应当质地均匀、可以按量分割并重新合并。金银等贵金属还具有耐久、便于储藏和携带等特点,因而特别适合承担一般等价物的社会职能;
  5. 货币商品的使用价值二重化
    • 特殊使用价值:作为普通商品的物理属性(如金可以用来镶牙或做饰品)。
    • 形式上的使用价值:由其特殊的社会职能所派生的、作为一般等价物的价值表现载体。
  6. 货币拜物教
    • 当一般等价形式最终固定在金银等特殊商品的自然形式上时,中介运动在结果中消失了。金银似乎“天生”就是一切人类劳动的直接化身。
    • 人们把商品生产和交换中由特定社会生产关系所决定的客观社会性质,误认为是物本身的天然属性,从而使商品拜物教在货币形态上达到了顶峰。